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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巩固党的阶级基础的需要/曲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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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问题作为"农民问题"、"农村问题",近年来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党和国家也都非常重视农民工问题,并把农民工与工人阶级论为等同。
  一、农民工已经成为党的阶级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1月,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论断对农民工的阶级属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也就是说,农民工已经成为党的阶级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工人阶级实际情况的,也是非常正确的。
  1.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工人群体。说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工人群体,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认识。一方面,随着一个国家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大量农民转化为工人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今世界上的工业国家,大多数的工人阶级成员均由农民转化而来,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和两极分化等市场的方式来实现这种转化。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实践也表明,工人阶级成员多由农民转化而来,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和"招工"的方式来实现这种转化。另一方面,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期,农民向工人的转化继续按照历史的规律在进行,但由于市场和计划的碰撞,造成了农民向工人转化的不彻底性。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获得了自主择业和自主流动的权利,他们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以市场的方式进行农民向工人的转化。农民工这个称谓也由此产生。包容了农民和工人双重身份,正是这个群体的特殊之处。
  2.农民工已经具备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根据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结合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论述,中国工人阶级由本质属性反映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以交换自己的劳动力取得工资收入,并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二是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三是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和对改革的彻底性。农民工经过20多年市场经济的磨炼,目前已经具备了中国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首先,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已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民工人均务工收入已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其次,农民工中大多数已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我国农民工的打工路径一般是从落后地区进入发达地区。而发达地区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战场,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代表,农民工进入发达地区必然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第三,农民工中的大多数已具备相当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他们中的大多数已逐渐改变了小农生产者的自由散漫性,具备了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与城市工人阶级已经逐步同质化。
  3.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和商业服务业员工的主体。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阶层课题组的调查数据显示:最近10年,产业工人的人员构成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以往城镇国有企业工人是产业工人的最主要构成部分,而现今,来自农村的"农民工"替换了城镇国有企业工人,具有农民身份的工人所占比例已超过半数,达到全部产业工人人数的54.9%,成为产业工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商业服务业职工队伍中,75.7%的人从业于非公单位,而非公商业服务业的从业人员主要为农民工。全国总工会第五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也显示,在有些行业、有些地区,二三产业农民工已经成为职工的主体,如建筑、建材、采掘、纺织、服装、玩具等行业,第一线职工80%以上是农民工。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和商业服务业职工的主体。综上所述,农民工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是工人阶级自身发展、壮大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农民工已逐渐成为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二、农民工问题在社会上产生的负面影响
  1.这种负面影响表现在政治上,是削弱了党与阶级基础中多数成员的血肉联系。农民工这个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群体,发展到今天已经20多年了,有的第一代农民工因年纪大了不再打工,新的第二代农民工又正在陆续产生。可不管是第一代农民工还是第二代农民工,他们的打工生涯都面对着这样一个事实,这就是无论他们在某城市某企业工作多长时间,在他们与当地党组织和政府之间,存在着可望而不可及的距离。在打工过程中如果利益遭受侵犯或遭人欺负,他们大多依靠以地缘关系、血缘关系、朋友关系建立起来的小团体力量解决问题。作为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工被异化为城市边缘人,这对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是非常不利的。
  2.这种负面影响表现在经济利益上,是延缓了工人阶级奔向小康生活的进程。近些年,众多农民工问题当中,低工资和恶意欠薪尤为突出,严重伤害了农民工的经济利益。当前,我国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二是一些行业仍存在比较严重的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少数企业欠薪逃匿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三是多数农民工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其工资却不能正常足额领取,导致了工人阶级队伍成员整体收入增长速度相对落后,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这将延缓工人阶级队伍奔向小康生活的进程,与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是背道而驰的。
  3.这种负面影响表现在思想上,是淡化了工人阶级主人翁意识。我们党历来强调工人阶级是国有企业的主人,是国家的主人。为保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党和国家进行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我国工人阶级正是在主人翁精神的激励下,在几十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可说以,工人阶级主人翁意识是工人阶级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对这种主人翁精神应该倍加珍惜和呵护。可是,人数已经超过传统国企职工的农民工群体,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如何呢?农民工在所供职的单位是主人翁地位的缺失者。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多数就业于个体私营企业,他们同雇主之间的关系,是完全按市场游戏规则形式的纯粹的雇佣关系,即便是一部分从业于国有企业的农民工,他们同所在国有企业的关系也是一种雇佣关系,他们被统称为临时工,不被吸收加入本企业工会,不能参加职代会,不能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也没有多少主人翁地位可言,农民工本来就微弱的国家主人意识就更加淡薄了。
  4.这种负面影响表现在组织上,是留下了工人阶级队伍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的隐患。农民工因其农民身份的制约,无论他们在国有企业还是在私营企业,也无论他们就业于第二产业还是就业于第三产业,组织他们加入工会一直都是很难的事情。这种情况的出现,毫无疑问是工人阶级队伍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的一大隐患。
  三、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会应当积极作为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本阶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阶段,在以下几个方面,工会应当积极作为。
  1.加强对农民工工人阶级意识的灌输。工人阶级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也并非当了工人就会自发产生,需要不断进行工人阶级意识灌输。对工人阶级队伍中的新成员农民工来说,尤其如此。对农民工进行工人阶级意识教育,当前应主要进行团结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教育。使农民工认识到在强资本与弱劳工的客观事实面前,农民工只有加入工会,才能在劳动关系的运行当中变被动为主动,才能在劳资矛盾的冲突中依靠工会的力量不受侵犯或少受侵犯。使农民工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选择非理性维权行为而给社会、企业和个人造成负面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
  2.最广泛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广泛地把农民工依法组织到党领导的工会中来,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一条基本途径。当前,由于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和农民工自身对组织起来的觉悟程度不高,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任务尤为艰巨,需要各级工会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才能取得成效。
  要转变思想观念。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民工队伍还将不断扩大,农民工在工人阶级队伍中的比例还将上升。各级工会要从维护工人阶级队伍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的高度,从维护大局稳定的高度出发,不断增强做好农民工加入工会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要改进工作方法。农民工是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工人阶级新成员。他们的思想观念、就业方式和对工会的认知程度,与传统的国有企业职工相比有很大差异。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不能用传统的一套,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改进工作方法。要向农民工广泛进行工会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让农民工逐步认识工会、接近工会,最终加入工会;
  要创新组织体制。目前,由于农民工还是一个特殊的工人群体,广泛就业于非公有制企业和流动性较大的第三产业,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传统的工会组织体制有许多不适应。要最广泛地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必须创新工会组织体制。近年来,有的地方成立输出地农民工工会,有的地方成立县域农民工联合工会,有的依托劳务中介公司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有的建筑企业根据自身特点组织农民工项目部工会,等等。这些做法符合当前农民工实际情况,值得认真总结和推广。
  3.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的职工群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重点所在。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当前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以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为龙头,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积极开展工作。在劳动关系建立环节,要抓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以非公企业为重点,着力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劳动关系运行环节,要抓好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设,切实提高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率。
  其二,以送温暖工程为纽带,切实给予农民工以党和政府的关怀。始于1992年的全国工会系统送温暖工程,自开展至今,因其"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暖万家心"的宗旨和各级工会的全力打造,受到职工群众的广泛欢迎和社会各界的赞誉。当前,送温暖工程应涵盖作为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工群体,让农民工深切感受到党、政府和工会组织的温暖。
  其三,以农民工个案维权为突破口,努力树立工会维权形象。农民工权益遭受侵犯的事情各地时有发生。各级工会应认真履行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抓住典型案例,全方位出击,花大力气,切实为权益遭受侵犯的农民工讨回公道。同时,要发动新闻媒体对侵权行为进行披露和对维权过程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积极扩大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社会影响,切实提高农民工对工会的认知度。
  4.督促企业提高农民工工资标准与企业发展相适应。解决农民工问题,最终要落实到维护农民工的经济利益上。目前,农民工工资低,工资增长缓慢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工会要利用自身的政治优势,积极开展职工工资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农民工大多数属于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中文化较低、无技术特长的低端成员。他们的工资标准,名义上由农民工与企业谈判确定,但是在我国劳动力买方市场的事实面前,单个农民工实际上不具备讨价还价的能力。工会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尽可能地达成提高农民工工资标准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共识。另一方面,要呼吁政府加强农民工工资增长检查力度。私营企业执行情况如何,增长部分是否惠及农民工,上级工会应当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农民工的呼声,掌握第一手资料,利用畅通的参政议政渠道,建言政府加强这方面工作的检查、督促力度,提高政策的刚度,确保工人阶级全体成员都能分享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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