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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负责人就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工作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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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政府黑政办发[2008]18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近日,记者带着这一问题采访了市地税局局长胡森,胡森同志就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答:工会经费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经济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是工会依法取得并保障其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费用,是工会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工会筹备金是指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的建会筹备金。
  问:请您谈谈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代征的法律依据?
  答: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是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1、《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少缴、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当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全国总工会2004年下发的《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符合法人与法人之间行使代理权的规定。
  问:请您谈一谈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意义?
  答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工会法》,强化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五是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有利于防止工会经费和国家税收流失。
  问: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后是否增加企业的负担?
  答:工会经费是一个抵税项目,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扣除。例如:某企业月工资总额为50万元,月应提取工会经费1万元,其中上缴上级工会0.6万元。该1万元工会经费为抵税项目,企业可以少交所得税0.25万元,基层留用0.4万元,真正从企业流出的只有0.35万元,占企业月工资总额的0.7%。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只是收缴方式的改变,单位依法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的责任和义务不变,并非是给企业增加负担。
  问:哪些单位纳入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范围?从何时开始?
  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08〕18号)明确规定:"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自2008年起,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行属地化管理征收"。
  问: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缴费基数如何规定?
  答: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兑现方式(如年薪制、结算手续费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和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该地区城镇单位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为月缴费基数。
  问:缴费单位如何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和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答:缴费单位应在一个月之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写《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登记表》,包括代码、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主管地税机关、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所属级次(县属、区属、市属或中省直)等内容。缴费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凭上级工会批准文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变更登记。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缴费单位,由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报市、县(区)总工会核销,由市、县(区)总工会函告同级地税机关。
  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税收规定顺延)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金融单位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5%)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申报表使用税收《纳税申报表》。申报方式可采用纸质和电子申报方式。一些小额、季节性生产经营和偏远地区的缴费单位可比照税收规定采用简并征期的办法进行申报。缴费单位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近期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补办。
  问:对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在征期内未缴、漏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由地税机关催缴,催缴无效的按欠缴金额每日5‰计算缴纳滞纳金。责令期满,仍拒不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基层工会留用经费如何返还?
  答: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有独立账户的,由市总工会按规定比例回拨;凡没有设立独立账户的,其上缴的经费中基层工会留用的经费,待账户建立后再由市总工会按规定比例回拨。对至今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其上缴的工会筹备金中基层工会留用的经费,年度内凭据上级工会正式批准建立工会组织的批件和设立独立银行存款账户等相关材料到市总工会办理回拨手续。
  问:工会经费的用途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工会经费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具体可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建设职工之家,开展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种会议,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等费用;还可以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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