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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和上级工会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合理使用、足额按时发放,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工办发〔2006〕3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到帮扶中心寻求帮助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用于进行临时性生活救助和在就医、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二条 帮扶资金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 帮扶资金发放标准: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职工每人按300元标准进行救助。 (二)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每人按300~1000元标准救助。 (三)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根据具体情况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接受救助的家庭每年只限一次。 第四条 帮扶资金发放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 (一)申请救助对象确定:各级工会组织每年年初要在逐户调查筛选,在辖区内进行公示的基础上向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上报申请救助对象。领导小组根据上报的救助对象按照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查就是根据上报申请救助对象的各种材料进行初审,将不符合条件的剔除;抽查就是在初审的基础上按上报总数随机20%的比例由领导小组派专人入户抽查,抽查20%不合格的单位将退回重报。抽查合格后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再次向社会公示。 (二)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确定后由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统一组织发放。困难职工必须本人领取救助金,且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 (三)申请就助的困难职工,必须携带以下证件和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单位或街道证明、下岗失业证明。患重大疾病的必须持有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子女失、辍学的特困职工持就读学校证明。 (四)建立定期回访抽查制度。对已发放的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将派专人定期进行回访抽查,对发放不合理的将及时予以纠正,并从本年度内市政府下拨的送温暖专项资金中扣回。 (五)专项资金由市总工会财务设专户统一管理,严格审批,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对发放过程进行审计。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帮扶资金发放无误。 第五条 为保证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合理使用,成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姜 艳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 副组长:陈 岩 市总工会副主席 成 员:曲丽华 市总工会保障部部长 李红芳 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主任 倪英群 市总工会财务部部长 王建旭 市总工会经审办主任 赵晓明 市总工会保障部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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